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谷林树 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吴先生、吴太太是一对夫妻,赵女士及儿子赵大、赵二组成了一个单亲家庭。
2005年8月,赵女士一家所住的平房因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拆迁,购买了回迁楼房,同年12月,赵女士一家因急需用钱,将该房出售给了吴先生和吴太太,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房屋售价为30万元;等赵女士一家取得房产证后30日内,双方配合办理过房屋户手续。合同签订当年,吴先生、吴太太向赵女士一家付清了30万元购房款。
2012年5月,赵女士一家取得该房房产证,房产证中标有“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字样。因房价持续高涨,赵女士要求吴先生、吴太太再另行支付70万元,否则,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多次协商无果,赵女士、赵大、赵二遂于2013年起诉吴先生、吴太太,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诉讼中,赵女士一家认为,双方买卖的房屋系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房屋,买卖该房的时间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期限的规定,故此,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了赵女士、赵大、赵二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是否应遵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期限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并非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买卖的经济适用住房;赵女士一家以房屋交易时间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期限的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很明显,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并不完全等同于经济适用房,二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