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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租房经营的承租人索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案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2
浏览量:462
租房经营的承租人索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案

作者:谷林树 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李女士与黄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非住宅房屋,出租给黄先生用于个体户经营,租期5年,合同中并未对房屋遇拆迁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属进行约定。租赁合同签订后,黄先生立即以前述承租房屋作为住所,办理了个体户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
2013年1月,黄先生承租的房屋被拆迁。李女士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100万元的停工停业损失补偿款,黄先生认为该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便多次向李女士索要,被李女士拒绝。黄先生遂将李女士诉至法院,索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房屋遇合法拆迁时,承租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索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性质和用途看,该款主要是拆迁人针对被拆迁房屋内合法经营主体,因房屋被拆迁而无法继续经营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在实务中,承租人起诉出租人索要停产停业补偿的案件,因个案情况不同,审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
本案中,黄先生向房东李女士承租了房屋后,立即在李女士配合下,以该房屋为住所,办理了个体户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在领照后实际经营,也获得了一定的经营利润,故此,其向李女士索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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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谷林树
  • 执业律所:
    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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