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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纠纷】被安置人要求分割安置房及补偿款案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31
浏览量:290
被安置人要求分割安置房及补偿款案

作者:谷林树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何某于2012年3月嫁给村民郑某,小两口与郑某父母同住在郑某父母建造的老宅中。2012年11月,村里实施新农村改造,前述宅基地及房屋被腾退。村委会与郑某父亲签订了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确认被安置人口共四人:郑某父母、郑某、何某。依据前述协议及当地腾退补偿规定,郑某父亲领取了三套安置房以及150万元补偿款,前述安置房均未办理房产证。何某认为,自己和郑某作为被安置人口,对前述安置房及补偿款应享有权益,故此,要求对前述安置房及补偿款进行分割,遭郑某父母拒绝。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安置房及补偿款。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定何某、郑某得一套安置房并部分补偿款。

【律师点评】
本案中,根据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何某和郑某均为被安置人口,依据当地腾退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两人均具有安置补偿对象的身份。上述安置房和补偿款,均为安置补偿的表现形式,何某、郑某对其应享有权益,有权要求分割。
不过,实务中,在具体分割此类安置房和补偿款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便对部分被安置人口予以适当照顾和倾斜:
1、各被安置人口对被腾退宅基地的原有权益;
2、各被安置人口对被腾退房屋的原有权益;
3、各被安置人口对家庭的贡献;
4、各被安置人口对安置房的实际出资;
5、各被安置人口的户籍等个人身份状况;
6、当地安置补偿的具体政策和规定。
本案中,郑某父母因是被腾退房屋的产权人,故此,三套安置房,郑某父母得二套,郑某和何某得一套。补偿款中的房屋重置价及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助费以及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拆迁补助费,被认定为郑某父母所有;剩下的补偿款扣除购买安置房所付差价款后的余额,才作为郑某父母、郑某、何某四人的共有财产,参照上述综合考量因素,在四人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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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谷林树
  • 执业律所:
    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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